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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第 18 次修法(112.09.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七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202448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2.09.07 修正)》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施行後,曾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六月八日。茲配合國軍用人政策及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條件及志願士兵體格基準,修正報考人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 之限制條件及刪除憲兵視力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基礎訓練期間之薪給、主副食基準準用常備兵現役二等兵。(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