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次修法(106.08.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6025443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3、14、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8.22 修正)》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後,復於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為強化保險業落實公司治理、保險業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基礎工程及明定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之定義等,以應實務作業及業務監理之需,爰修正本辦法。本次計修正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保險業落實公司治理,對於保險業申請增設國內分公司(分社)者,規範應提具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以作為申請案應備文件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強化保險業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基礎工程,及保險業落實公司治理,對於保險業申請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增列應檢具符合主管機關對於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要求之說明文件,及上開修正條文第四條與公司治理有關之文件,暨增訂本辦法關於負責人之定義並調整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為賦予保險業國外分公司之資金運用,得有因地制宜之彈性,規範保險業國外分公司之資金運用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逕依當地保險法令及商業習慣辦理。另鑑於本辦法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日前,已有保險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國外代表人辦事處,且該辦事處有實際經營業務之行為,為強化監理,爰規範該等辦事處亦應比照國外分公司之事後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