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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次修法(111.05.3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104920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1.05.30 修正)》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本次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以及考量監理一致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使重大裁罰或處分範圍回歸該辦法第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