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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37 次修法(110.03.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0.03.29 修正)》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十五次修正。本次為協助創新事業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已規劃開設創新板,完善企業籌資管道,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考量在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其交易量及流動性尚待觀察,開放初期不納入信用交易標的,爰配合修正本標準第二條,將創新板上市公司排除適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