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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38 次修法(112.12.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203643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2.12.28 修正)》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三十六次修正。本次考量創新板上市公司家數及合格投資人戶數呈現增加趨勢,基於提升股市交易量能、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及促進創新板市場之活絡與穩定成長,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爰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納入信用交易標的,適用上市股票融資融券之審查標準;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後,比照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本標準,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