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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次修法(100.10.05)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000485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