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1 次修法(104.04.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 號令增訂發布第 2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4.04.28 修正)》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配合證券商業務之開放及提升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服務品質,歷經十九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增訂人員管理規範。對於證券商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業務人員,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並訂定規定;又考量證券經紀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係於網際網路上僅架設揭示籌資公司募集資金資訊之群眾集資網站,其業務較為單純,對人員係採低度管理,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僅從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並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爰增訂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