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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5 次修法(110.05.0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17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0.05.06 修正)》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後,配合證券商業務之開放及提升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服務品質,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本次主要係配合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增訂人員管理規範。考量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係以設立資訊平臺方式,揭示基金受益憑證之基本資料與淨值等相關資訊以供投資人買賣及互易,其業務性質有別於一般證券經紀商,爰規定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並授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