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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 24 次修法(109.10.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49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9.10.26 修正)》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於七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鑑於證券市場多元發展及數位金融已蔚為國際趨勢,證券商有招募跨領域人才之需求,以協助其業務轉型或提升其競爭力。為協助證券商廣納多元人才,爰修正第十條,增訂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擔任證券商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