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12.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617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8.12.23 修正)》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本次係為提升會計師專業服務品質及能力,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涵蓋內容,增列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會計師每年應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至少三小時,且該等進修之辦理機構,應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之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