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4.03.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700338A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14000920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14、20、28、28-1、28-3 條條文;除第 14 條第 1 項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03.11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教育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四年軍公教人員調整薪資政策,及本辦法援引相關法規條(款)次變動,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得擔任原住民族語老師。(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薪資支給基準,以配合一百十四年調整薪資政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修正援引教師請假規則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修正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 五、修正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新
-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族語老師),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始得擔任: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二、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三、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舊
-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族語老師),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始得擔任: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三、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第 14 條
新
- 專職族語老師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 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級或優級合格證書者,除按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外,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三千元。
- 專職族語老師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專職族語老師如於年度中轉任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適用對象或比照發給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學校按實際擔任專職族語老師之月數比例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舊
- 專職族語老師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
- 專職族語老師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薪傳級或優級合格證書者,除按前項薪資支給基準支給薪資外,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三千元。
- 專職族語老師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專職族語老師如於年度中轉任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適用對象或比照發給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學校按實際擔任專職族語老師之月數比例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0 條
新
- 專職族語老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其休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 專職族語老師請假,除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後段、第十三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準用該規則之規定。
舊
- 專職族語老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其休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 專職族語老師請假,除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但書、第十四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準用該規則之規定。
第 28 條
新
-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舊
-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28-1 條
新
-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舊
-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28-3 條
新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二十八條之四、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解聘;非屬依第二十八條之四、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
舊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二十八條之四、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解聘;非屬依第二十八條之四、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