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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5 次修法(113.02.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85403A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130004133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 條條文;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3.02.21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參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附表薪資,及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軍公教人員調整薪資百分之四,為避免原住民族語老師與教師薪資之落差,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調整附表所定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