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8.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86521B 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70048899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總說明(107.08.08 訂定)》 為回應近年來各界對提升族語師資為專職聘任之期待,並藉以改善族語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原住民族語老師之資格條件。(第二條) 三、原住民族語老師之類型及其進用方式;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甄選及進用機制。(第三條至第八條) 四、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聘期及再聘方式。(第九條) 五、明定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得由學校合聘及合聘方式。(第十條) 六、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契約應載明事項與其權利及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七、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薪資及年終工作獎金。(第十四條) 八、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符合資格之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按月提繳退休金。(第十五條) 九、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工作項目、授課節數、進修、專職工作與兼課、全學年服務日及給假之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 十、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考核。(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一、辦理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甄選及考核之人員,應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第二十六條) 十二、明定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為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所定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第二十七條) 十三、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之解聘情事、核准機制與後續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規定。(第二十八條) 十四、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