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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第 2 次修法(0.07.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9053B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8003978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二十條修正總說明(108.07.23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考量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以下簡稱專職族語老師)尚有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因校際間教學需要,至支援學校兼課等,而給予公假之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