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6.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3795B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9003703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8、25、2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28-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6.28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為避免專職族語老師之年終考核期程與另予考核期程混淆,並配合教師法整體通盤修正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正學校已聘任之專職族語老師解聘之要件、程序、通報及停聘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專職族語老師之年終考核期程。(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二、修正專職族語老師解聘之要件及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八條之三) 三、修正專職族語老師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四) 四、增訂專職族語老師停聘之要件、程序、停聘後之復聘、發給薪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五至第二十八條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