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1.03.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10546A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1100087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4、29 條條文;除第 14 條第 1 項之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11.03.21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參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十三條第一項之附表調整薪資級距,及配合一百十一年一月軍公教人員調整薪資百分之四,為避免原住民族語老師與教師間薪資之落差,有調整第十四條附表所定薪資之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