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2.02.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5431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除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25 條規定,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修正總說明(112.02.27 修正)》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援引之本法條次,另配合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實際辦理情形所需,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設置樓層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刪除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辦理計畫部分審議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援引本法之條次。(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 四、修正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對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增列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有違規或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時,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提供相關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增列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設置廚房、盥洗室及其設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七、刪除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教保服務人員得以保母人員替代及相關人員薪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五條) 八、增列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門禁管理及幼兒接送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刪除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過夜服務時,配置保母人員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增訂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訂定幼兒飲食餐點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一、修正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進用人員之薪資支給、考核、晉薪、績效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支給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二、增列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考評之辦理機關、考評小組、考評項目及考評結果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十三、修正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業務發展準備金提列額度及同意單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十四、增訂中心報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同意或備查事項,應先經所屬非營利法人同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十五、刪除本辦法前次修正發布所定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六、增列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已進用保母人員之過渡規定及其薪資基準。(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