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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9 次修法(0.02.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第 5、6、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9.02.20 修正)》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