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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21 次修法(112.09.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2025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12.09.21 修正)》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六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原第十八條第二項關於教師成績考核之規定,移列至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範,及明確救濟程序中考核機關之認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逕行改核學校重新考核結果時,考核機關為該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