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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次修法(86.05.0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教育部(86)台人(二)字第 86043703 號函修正發布本辦法中有關教師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4 款,另予考核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等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因與教師法抵觸,應不再適用;又考核辦法中與上述條文相關之處理程序及救濟程序等規定,亦同時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