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8 次修法(113.07.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五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1320263382 號令增訂發布第 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3.07.05 修正)》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本辦法係為表揚出資獎助我國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或支持文化永續發展具卓越貢獻者,惟為避免表揚結果有間接強化性別不平等之權力資源關係,且針對類此事件發生時,有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之法令依據,以使表揚規定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之一,納入性別平等相關失格條款。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1 條

  1. 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