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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7 次修法(112.04.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12201455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12.04.18 修正)》 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茲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將企業促進文化發展明確納入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踐範疇,並自一百十二年度第十屆公司治理評鑑開始,上市上櫃公司投入資源支持國內文化發展,並於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書中揭露相關內容,即可納入評鑑計分,為鼓勵企業將資源挹注文化活動,爰修正「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表揚內容,增訂事業支持文化永續發展具卓越貢獻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本辦法表揚對象出資方式,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之一內容增訂第十一款。(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本辦法特別表揚項目,增訂文化永續發展獎。(修正條文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