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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5 次修法(108.03.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08200774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8.03.19 修正)》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九年二月二日、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歷經三次修正發布在案。茲因一百零二年修正發布之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方式、表揚獎勵方式,迭有未符現況需求之反應,有修正之必要,爰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捐贈美術品、文物等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為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有關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勵方式調整為以出資金額給獎之金獎、銀獎、銅獎、獎狀或獎牌,並修正出資獎助金額由原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另除前開獎勵外,得發給年度創意獎、長期贊助獎、藝文人才培育獎、企業貢獻獎、年度贊助獎、評審團特別獎之獎項。(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