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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2 次修法(99.02.0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92001620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第 1 條、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