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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4 次修法(106.01.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05205060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6.01.13 修正)》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九年二月二日、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歷經三次修正發布在案。茲為配合資訊透明公開化,積極提升行政效能,促進政府廉潔,爰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第三條,明列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評審結果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