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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 6 次修法(110.11.1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八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102049588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新名稱: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立法總說明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修正總說明(110.11.18 修正)》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茲配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修正,爰修正「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為「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二、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為獎助條例第五條。(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訂文馨獎設置依據及表揚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依獎助條例第五條,將本辦法有關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部分,修正為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五、增訂以外國貨幣出資時之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有關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具特殊意義或卓越貢獻者之表揚項目,酌作名稱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增訂評審會之組成、審議方式及評審委員之支給、利益迴避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有關出資獎助金額累計期間及文馨獎報名相關事項,皆由本部另行公告。(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