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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 次修法(0.06.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6045202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總說明(106.06.27 訂定)》 洗錢防制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律師於辦理特定業務時,為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同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就律師訂定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及可疑犯罪申報之辦法,爰訂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確認委任人身分及評估為高風險者應辦理之程序,以及風險基礎之評估項目。(第四條) 三、確認委任人身分之範圍。(第五條) 四、確認委任人身分之方式。(第六條) 五、重要政治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加強審查之範圍及程序。(第七條) 六、應重新確認身分情形。(第八條) 七、確認身分及交易紀錄保存之範圍及方式。(第九條) 八、可疑交易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情形。(第十條) 九、可疑交易之申報期限、方式及應申報之事項。(第十一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