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4.10.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3821000 號令增訂發布第 47-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4.10.20 修正)》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並自同年十一月二日廢止石油基金補助山地鄉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及差價補貼申請作業要點。 金門縣及連江縣地區因實施戰地政務工作或部分土地屬海埔新生地,致諸多土地產權尚待釐清之特殊問題,造成金門縣及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仍有部分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迄今無法取得經營許可執照,鑑於該地區民眾之用油權益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基於公益原則,為照顧當地民眾,避免影響當地民眾生計,並落實石油基金補助目的,爰例外對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辦理補助,惟考量前揭補助之情事非屬常態,並督促業者積極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爰修正本辦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定明得申請補助之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須具備之特定條件、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之文件、補助期間及不再續行補助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