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05.03.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38047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34 條條文;刪除第 47 條條文;增訂第 47-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3.23 修正)》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一次修正。鑑於離島建設條例業已明定離島之定義,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定義配合予以修正;又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提升行政效能,維護平等原則,爰統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認定基準日。 另由於本辦法適用地區之人口並非一成不變,為力求補助公平性,爰將本辦法適用地區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惟考量本辦法一百零五年適用地區之人民受補助權益,該適用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並定明補助期間,準此,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本辦法次年度之適用地區,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底前公告。(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增列入冊情形之認定基準日。(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四、增訂本辦法一百零五年適用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並明定補助期間。(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