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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4 次修法(105.08.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38159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4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8.18 修正)》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 鑑於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業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生效,為強化本辦法補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本辦法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爰參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修正為受補助者免附原始憑證結報受補助經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為落實會計憑證控管及檢核機制,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作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增訂補助經費結餘款應繳回中央主管機關及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之規定,另並配合於相關條文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