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07.02.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04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8、19、31、33、35、45、49 條條文;除第 18 條條文第2 項、第 19 條條文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2.06 修正)》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考量「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及「用人成本補助」各別之申請補助條件與所受補助間均應更合理及衡平,並配合補充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之比較地區。(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用人成本補助申請應檢具之油品發油量單據採計月份,並增訂施行日期及新舊法適用之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修正用人成本補助基準,並增訂施行日期及新舊法適用之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修正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係數。(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五、增訂受託申請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出具委託書。(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六、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