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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次修法(0.04.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184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56436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名稱: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名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立法總說明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4.23 修正)》 為促進產業創新,經濟部及財政部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依據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 產創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授權會銜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並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配合產創條例 第十條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其適用對象除公司外,尚包含依有限合 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 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 減以稅捐稽徵機關最終核定金額為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不符本辦法第三條資格條 件者,亦改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稅捐核課結果函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爰修正本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