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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5 次修法(0.10.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50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目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09.10.16 修正)》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為確保警察機關執法所使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之準確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附表規定,新增公務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並明定列檢施行日為一百十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