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6 次修法(110.06.2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4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110.06.21 修正)》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為確保環境保護機關執法所使用氣油比檢測儀之準確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附表規定,新增公務檢測用氣油比檢測儀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並明定列檢施行日為一百十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