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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 18 次修法(112.12.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2535005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1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2.12.11 修正)》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經濟部於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為配合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利用影像判煙系統執法作業,擬將影像判煙系統所使用之照度計納入法定度量衡器管理,以及因應統一管理衡器標示及實務作業需求之調整,爰重新檢討本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排除列管之非供交易使用衡器應一致標示「非供交易使用」意旨。(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擴增公務檢測用照度計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 三、新增線上申請檢定之案件得免簽章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