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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

1 次修法(108.02.19)新舊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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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公布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8046005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總說明(108.02.19 訂定)》 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徵收行政規費,及配合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增訂第七章之ㄧ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其中第八十三條之十一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茲為執行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事項,爰訂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共計六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其變更之審查費收費基準。(第二條) 二、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費收費基準。(第三條) 三、審查費繳交方式及退費規定。(第四條、第五條) 四、配合水利法修正施行日期,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總說明(108.02.19 訂定)》 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事項,應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徵收行政規費,及配合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增訂第七章之ㄧ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其中第八十三條之十一規定「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審核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及其變更,應收取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茲為執行出流管制計畫書與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事項,爰訂定「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查收費標準」,共計六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其變更之審查費收費基準。(第二條) 二、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費收費基準。(第三條) 三、審查費繳交方式及退費規定。(第四條、第五條) 四、配合水利法修正施行日期,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第六條)

本次異動未提供逐條新舊對照資料,可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官方對照文件。

官方新舊條文對照文件
本頁修法公布令、立法總說明與新舊條文對照逐筆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隨全國法規資料庫異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