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0.09.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4230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8144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6.09.30 修正)》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為提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效益及兼顧結構安全性之維護,以促進推廣達成再生能源利用目標,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推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鼓勵再生能源設施設置及使用空間運用,爰放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有關設置高度及設置範圍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基於結構安全之考量,增訂應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