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次修法(0.11.2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5800 號令、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1820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5、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7.11.21 修正)》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授權,經濟部及內政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會銜訂定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並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及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會銜修正發布相關條文。 為期提升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安全,並配合設置地點之環境因素,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標準所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加強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結構安全,除得設置支撐架外,亦得結合新設頂蓋,爰修正免請領雜項執照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第五條之修正,增訂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應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