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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12 次修法(99.01.2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00109431 號公告第 63-1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異動條文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