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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4 次修法(86.05.0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20號令修正公布第 35、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86)台交字第 40702 號令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 35 條條文,定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第 8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