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8.07.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500942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2 條;並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總說明(108.07.23 訂定)》 鑑於臺灣空域狹小,軍、民用航空器活動頻繁,對具動力,供休閒、運動及特殊商業用途之遙控無人機,從事飛航活動時,為維持空域秩序、保障飛航安全及落實對遙控無人機飛航之管理,爰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之授權規定,擬具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草案,其訂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內容包含本規則之法源依據、用詞定義及遙控無人機分類及基本操作等規定。(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第二章「遙控無人機註冊及射頻管理」,內容包含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變更及註銷、註冊號碼之標示、效期及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應具有射頻識別功能等規定。(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三、第三章「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內容包含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之檢驗給證、換(補)證、進口認可、試飛及因設計、製造、改裝之缺失致有不安全情況之採取補正措施等事項等規定。(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四、第四章「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內容包含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學、術科測驗、操作證之分類、申請年齡、體格檢查、給證、效期及換(補)證等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第五章「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分二節規定,第一節「一般操作規定」,內容包含操作遙控無人機之一般遵守事項、依維修指引進行檢查、飛航活動前之應考量事項、遵守操作限制、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防止接近、碰撞等規定;第二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內容包含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飛航活動前之先行核准程序與從事本法特別規定之操作限制活動、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之飛航活動、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時飛航活動之申請程序及相關飛航資料、維修紀錄之保存等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五條) 六、第六章「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內容包含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於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之通報、處理及因特定原因得暫停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等規定。(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七、第七章「附則」,內容包含外國人之認可、本規則各項申請及通報作業得於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遙控無人機預先檢驗及人員操作證預先評鑑、行政規費收取及本規則施行日期等規定。(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