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0.11.2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00034924 號令增訂發布第 41-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0.11.26 修正)》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嗣後於一百十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施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期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原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換發操作證、操作人之測驗等業務致受影響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爰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以後,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成立期間,因疫情影響致無法符合期限要求之規定者,可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核准後,得延展三個月。另明定經核准延展者,如於期間持續受疫情影響時並得申請核准再予延展,以彈性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