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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4 次修法(111.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100381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20 條條文之附件九;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修正總說明(111.12.30 修正)》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係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民法修正成年人年齡為滿十八歲,將第六條及第二十條附件九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年齡,由「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