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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 2 次修法(104.06.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0273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4.06.23 修正)》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已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發布「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為強化食品添加物產品之管理,及掌握國內製造加工或國外輸入之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所使用之塑膠原料,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一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變更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新增附表,規定食品添加物業者針對其單、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登錄之內容,及規定國內製造加工或國外輸入之含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業者應登錄產品原料之資訊。本辦法一百零四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其產品應登錄資訊,給予修正之緩衝期至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