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09.04.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91300843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04.29 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發布實施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其後分別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完成二次修正,明定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及物流業等之食品業者登錄規範,其中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七條係規範食品業者應定期申報確認登錄內容,並以年度為期。為使該申報作業能契合業者之實際營運狀況,爰將食品業者辦理確認申報之期間限制,由「每年七月」調整為「每年」完成申報確認即可,簡政便民並且兼顧達成年度確認之管理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