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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 3 次修法(107.07.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0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107.07.18 修正)》 為完善食品業者對其倉儲及物流資訊之掌握,故將物流業納入本登錄辦法之規範對象,並將「倉儲場所基本資料」項目納入原規範業別(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應登錄之事項內,且將製造及加工業和輸入業應登錄事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調整為「食品業者基本資料」,使之與其他業別一致。另,因第四項之規定內容已逾施行緩衝期,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