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次修法(115.01.0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413028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依第 10 條規定: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15.01.05 修正)》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為有效管理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及「輸入業」應登錄產品責任保險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四)工廠登記資料。 (五)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六)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七)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八)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九)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四)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五)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連鎖店資料。 (七)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四)輸入類別。 (五)輸入之產品資訊。 (六)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七)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五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舊
-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登記資料。 (四)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五)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六)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七)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八)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連鎖店資料。 (六)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輸入類別。 (四)輸入之產品資訊。 (五)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 10 條
新
-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舊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