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1.05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一、製造及加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四)工廠登記資料。 (五)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六)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七)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八)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九)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餐飲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四)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五)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六)連鎖店資料。 (七)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輸入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產品責任保險資料。 (四)輸入類別。 (五)輸入之產品資訊。 (六)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七)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販售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販售之產品資訊 (四)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五、物流業: (一)填報人基本資料。 (二)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三)倉儲場所基本資料。 (四)運輸工具基本資料。 (五)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
-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
-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第三款第五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登錄內容如有變更,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第三目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