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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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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查核,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而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例如,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進入食品業者的製造場所,查驗品質控制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要求業者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檢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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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