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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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進行查核,並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而食品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例如,當地主管機關可以進入食品業者的製造場所,查驗品質控制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要求業者提供相關文件以供檢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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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