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5.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3014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總說明(104.05.26 訂定)》 為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低酸性罐頭食品查驗登記、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遺失補發、污損換發、移轉與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及英文衛生證明書等審查事項,反映所需之行政成本,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爰訂定「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各該案件應收取之費額。(第二條) 三、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三條)